2005年7月6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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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规定多此一举
肖华

  从7月1日开始,全国酒类经营者不准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这是由商务部颁布的《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中的一项规定。商务部市场运行调节司一名工作人员说,该规范属于推荐性标准,不属于强制性标准。
    “不准向未成年人卖酒”是一项非常好的一条规定。但听了商务部工作人员的解释,笔者心里很不是滋味。
    “不准向未成年人卖酒”这条规定理应成为一条强制规定,商务部把它定性为推荐性标准,也就是说,商家遵守是否,全靠他们自觉,没有执法部门强制他们遵守这一规定,全靠商家自觉遵守这条规定能有多大作用。现在是市场经济,许多商家为了追求暴利,连法律都不惜违反,而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没有多大关系,也不会受到惩罚,他们会停止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吗?最后的结果大家都不言而喻。
    其实问题最关键还不在于此。早在1999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5条就明确规定:“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属于庄严的国家法律,法律的每一条都带有强制力,否则将受到应得的惩罚。也就是说,“不准向未成年人卖酒”是强制法律条款,可是商务部却把它变成了推荐性标准,推荐性标准的意思应当是,商家可以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也可以不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其他人和单位无权干涉。那么是谁给了商务部变换法律条款的权力?
    本来没有商务部这个规定,商家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还有所顾忌,毕竟法律有明文规定,“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可是商务部这个规定将使一些惟利是图的商家更肆无忌惮的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因为商务部这个规定在告诉他们,该规范属于推荐性标准,即使他们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也没有人查处他们。这不是在纵容一些商家大胆的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吗?这究竟是把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的行为引向何方?